首先,讓我們來看看化妝品的定義?
依據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 第三條化粧品定法規定,
化妝品指是施於人體外部、牙齒或口腔黏膜,用以潤澤髮膚、刺激嗅覺、改善體味、修飾容貌或清潔身體之製劑。但若根據其他法律法規視為藥物的產品不在此範圍之內。
從進口業者的角度來看,我們可以簡單地將化妝品分為兩類:一般化妝品(例如:化妝品、乳液、精華液等,但若具有防曬功能則不屬此類)和特定用途化粧品。
根據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的規定,特定用途化粧品包括具有 防曬、染髮、燙髮、止汗制臭、牙齒美白或其他特定用途的化妝品。除非衛生福利部另有規定,否則其中所含的特定用途成分應符合「特定用途化粧品成分名稱及使用限制表」的規定。
特定用途化粧品須於輸入或製造前辦理「特定用途化粧品查驗登記」,取得許可證後方可輸入或製造。

若產品被判定為一般化妝品,則無需向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查驗登記。
然而,根據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7條的規定,在化妝品包裝上需要標示以下內容:
- 品名
- 用途
- 用法
- 保存方法
- 淨重、容量或數量
- 全成分名稱
- 使用注意事項
- 製造或輸入業者之名稱;地址及電話號碼
- 輸入產品之原產地(國)
- 製造日期及有效期間,或製造日期及保存期限,或有效期間及保存期限、批號
化妝品平台登入(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 第 4 條)
要求製造或輸入業者在供應、販賣、贈送、公開陳列或提供消費者試用前,完成產品登錄並建立產品資訊檔案。這項規定不適用於免工廠登記的手工香皂業者。相關新聞


資料來源: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
化粧品產品登錄辦法
化粧品產品資訊檔案管理辦法
化粧品外包裝、容器、標籤或仿單之標示規定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以上所提供的信息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建議或專業意見,應以最新食藥屬公告法規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