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化妝品查驗登記合作流程
進口食品包裝上要需有完整的中文標示,包裝上的文字及圖案不得涉及療效及誇大不實等內容。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食品及食品原料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化粧品外包裝須符合衛服部之輸入化粧品外包裝新制草案規定。
| 項目 | 盈宇 | 律師事務所 | 代辦事務所 |
|---|---|---|---|
| 文章審查 | V | V | V |
| 產品成分審查 | V | V | V |
| 配方建議 | V | X | V |
| 標籤審查 | V | V | V |
| 原廠說明函 | V | X | X |
| 標籤美編設計 | V | X | 只設計自己代工標籤.國外其 他廠額外付錢 |
| 保健食品法規諮詢 | V | V | V |
| 一次費用,一件辦好 (成分 審查,配方建議,標籤設計, 送審,翻譯,原廠溝通,原廠 出示說明修正編寫,其他 進口注意事項建議) | V | 電話諮詢,郵件往來, 文書處理額外加錢, 配方修正視作新品重 新報價 | 配方修正視作新品重 新報價 |
| 費用 | 一件辦好不收額外費 | 貴 | 一般(收額外服務費用) |
第一步驟:請先提供成分表給我們確認是否可進口,我們會給予建議
第二步驟:確認成分可進口,依照產品數量我們給予詳細報價
第三步驟:依照產品申請數量請轉帳費用,並準備以下資料給我們
新產品註冊(膠囊,錠狀食品)
1. 產品成分表X2
2. 產品規格
3. 產品標籤
4. 產品分析證書
5. 原製造商工廠證書
6. 自由銷售證書
7. 草本植物製作流程及溶劑殘留量
8. 完整包裝可銷售產品X2
粉狀及液狀食品
1. 產品成分表X1
2. 完整包裝可銷售產品X1
一般化妝品
1.產品成分表X1
2.完整包裝可銷售產品X1
3.仿單標籤
『特定用途化粧品』
定義:為防曬、染髮、燙髮、止汗制臭、牙齒美白或其他特定用途的化粧品。
換句話說化粧保養品只要含「特定用途化粧品成分名稱及使用限制表」內之成分,且不超過限制範圍,都屬於特定用途化粧品
(台灣化粧品新法規重點)
2024/7不再區分產品類別: 過去的「特定用途化粧品」與「一般化粧品」已不再劃分,所有化粧品都採單一管理。
產品登錄: 製造或輸入業者需在產品上市前透過「化粧品產品登錄平台」登錄產品資訊。
產品資訊檔案(PIF): 業者必須在產品上市前建立產品資訊檔案,並在製造或輸入業者的地址存放,供主管機關查核。
標示規定改變: 自2024年7月1日起製造或輸入的化粧品,不得標示「特定用途成分及含量」及「許可證字號」,而是改以「全成分」標示所有成分,無須另外標示特定用途成分的含量。
製造商責任: 業者應密切注意並遵循相關法規,以確保產品符合衛生標準,避免違規。
依據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7條規定,化粧品之外包裝或容器,應明顯標示下列事項:
一、品名。
二、用途。
三、用法及保存方法。
四、淨重、容量或數量。
五、全成分名稱,特定用途化粧品應另標示所含特定用途成分之含量。
六、使用注意事項。
七、製造或輸入業者之名稱、地址及電話號碼;輸入產品之原產地(國)。
八、「製造日期及有效期間」,或「製造日期及保存期限」,或「有效期間及保存期限」三擇一。
九、批號。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標示事項。
第四步驟:完成申請註冊資料後會送件
(送件註冊費需額外支付規費食品膠囊錠狀每件4000元,化粧品色素查驗登記審查費,每件收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衛福部),粉狀及液狀食品及一般化妝品由廠商自主管理,無需事先送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