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合法販售,不代表能直接進口:海外保健食品進台灣前要查什麼?

以日本機能性表示食品回收資訊為例,整理台灣進口前的成分、分類、查驗與標示檢查方向。

日本的產品制度不能直接套用到台灣

不同國家對食品的分類、申請方式與可使用宣稱各有制度。日本的「機能性表示食品」名稱,不能直接視為台灣的「健康食品」許可,也不代表其功能宣稱可原樣翻譯後用於台灣市場。台灣是否能輸入或販售,仍須依產品實際成分、型態、用途及本地法規判斷。

TFDA 於 2026 年 10 月 19 日公布日本一款 KILLER BURNER Ⅱ 機能性表示食品的回收資訊。日本回收原因為產品未符合機能性表示食品相關要求即販售;TFDA 公告並載明,該案產品查無食品輸入查驗紀錄。這是特定產品的個案資訊,不代表同品牌其他產品或所有日本保健食品都有相同問題。

出貨前先確認產品身分與完整配方

代理前先取得完整配方與各成分含量,並確認每一項原料、添加物及加工助劑是否符合台灣規定。對植物、微生物、萃取物或複方原料,必要時還要取得學名、使用部位、加工方法及組成明細。原廠使用的商品分類或保健食品名稱,不能取代台灣的成分審查。

接著確認產品在台灣的產品型態。TFDA 的輸入錠狀、膠囊狀食品查驗登記問答指出,食品業者擬輸入錠狀或膠囊狀食品販售,應依規定先辦理查驗登記,取得許可後再輸入販售;粉狀產品的管理方式則不同。實際案件仍要核對產品型態、適用規定及可能的例外。

把標示和廣告一併納入評估

成分確認後,還要依台灣規定製作中文標示,核對品名、內容物、食用方式、警語、營養標示及原產地等資訊。產品在海外可以使用的功能敘述,也要重新檢視是否符合台灣食品廣告規範;若產品未取得台灣健康食品許可,不應直接沿用海外核准或通知的功效文字。

若原廠曾公告回收、改配方或調整標示,應確認目前準備進口的產品是否與公告涉及的名稱、批號、配方及製造來源一致,並留存供應商通知與批次資料。個人自用免申請輸入查驗的條件,與商業進口販售是不同情境;不得以個人自用免驗條件作為商業輸入的依據。

建立代理前的文件清單

正式下單前,建議至少備妥完整成分含量表、原料規格與來源、製程或萃取資料、原廠標籤、製造廠資料,以及能支持產品分類與標示判斷的文件。若是錠狀或膠囊狀產品,再確認是否須取得輸入查驗登記許可。文件不足時先請原廠補齊,再評估送件或出貨時程。

盈宇可協助業者進行食品成分與輸入文件盤點、中文標示及廣告法規評估。正式進口前仍須依實際配方與產品資料逐案確認,海外上市狀態不能取代台灣的法規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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