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化妝品查驗登記合作流程
進口食品包裝上要需有完整的中文標示,包裝上的文字及圖案不得涉及療效及誇大不實等內容。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食品及食品原料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化粧品外包裝須符合衛服部之輸入化粧品外包裝新制草案規定。
項目 | 盈宇 | 律師事務所 | 代辦事務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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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審查 | V | V | V |
產品成分審查 | V | V | V |
配方建議 | V | X | V |
標籤審查 | V | V | V |
原廠說明函 | V | X | X |
標籤美編設計 | V | X | 只設計自己代工標籤.國外其 他廠額外付錢 |
保健食品法規諮詢 | V | V | V |
一次費用,一件辦好 (成分 審查,配方建議,標籤設計, 送審,翻譯,原廠溝通,原廠 出示說明修正編寫,其他 進口注意事項建議) | V | 電話諮詢,郵件往來, 文書處理額外加錢, 配方修正視作新品重 新報價 | 配方修正視作新品重 新報價 |
費用 | 一件辦好不收額外費 | 貴 | 一般(收額外服務費用) |
第一步驟:請先提供成分表給我們確認是否可進口,我們會給予建議
第二步驟:確認成分可進口,依照產品數量我們給予詳細報價
第三步驟:依照產品申請數量請轉帳費用,並準備以下資料給我們
新產品註冊(膠囊,錠狀食品)
1. 產品成分表X2
2. 產品規格
3. 產品標籤
4. 產品分析證書
5. 原製造商工廠證書
6. 自由銷售證書
7. 草本植物製作流程及溶劑殘留量
8. 完整包裝可銷售產品X2
粉狀及液狀食品
1. 產品成分表X1
2. 完整包裝可銷售產品X1
一般化妝品
1.產品成分表X1
2.完整包裝可銷售產品X1
3.仿單標籤
輸入含藥化粧品應檢附下列資料及證件:
(一)輸入含藥化粧品查驗登記申請書乙套,(可至食品藥局管理署櫃台備售)。
(二)仿單標籤粘貼表二份。
(三)證照粘貼表乙份(粘貼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四)出產國家許可製售之證明文件(須經我國駐該國領事館或商務代表簽證,自簽發之日起有效期限為二年)。
(五)國外原製造廠出具之委託代理或經銷證明文件(如非直接向原製造廠販入者,該授權書得以原廠開具之發貨傳票或能足以確認產品來源之證明文件代之,再由經銷商出具委託書辦理)。
(六)原製造廠檢驗規格、方法及檢驗成績書各二份。 規格:一般以成品之主成分含量規格為合格範圍,即為標誌量之90~110%(±10%)。
(七)新發明或新製品之含藥化粧品,應附有關研究報告資料,安全試驗報告,儲存試驗變化報告及臨床試驗報告等文件各二份。
第四步驟:完成申請註冊資料後會送件
(送件註冊費需額外支付規費食品膠囊錠狀每件4000元,含藥化粧品及化粧品色素查驗登記審查費,每件收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衛福部),粉狀及液狀食品及一般化妝品由廠商自主管理,無需事先送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