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食品過敏原標示:原廠成分表看起來沒問題,為什麼中文標示仍可能漏掉?

從複方原料、過敏原來源到中文警語,整理食品進口商送印前的檢查方式。

原料名稱看懂了,不等於過敏原已確認

進口食品的中文標示,不能只把原廠外盒逐字翻譯。真正需要核對的,還包括每一項原料的來源、複方原料的組成,以及配方中是否使用台灣規定應標示的過敏原。若供應商只提供「調味粉」「植物蛋白」「乳化劑」等總稱,業者可能無法從名稱判斷其實際來源。

食藥署公布的抽驗資料曾列出產品未標示奶類過敏原警語、檢驗卻檢出牛乳 β-乳球蛋白的個案。這項資料說明標示與實際內容需要互相核對;它本身並不能證明問題一定來自翻譯、原廠成分表或製程中的哪一個環節。對進口商而言,重點是建立能追到原料層級的文件,而不是只依賴外包裝上的摘要。

先確認台灣規定的過敏原範圍

目前包裝食品如含有公告的 11 類致過敏性內容物及其製品,應在容器或外包裝顯著標示過敏原醒語。類別包括甲殼類、芒果、花生、芝麻、牛奶與羊奶、蛋、堅果類、含麩質之穀物、大豆、魚類,以及使用亞硫酸鹽類且終產品二氧化硫殘留量達每公斤 10 毫克以上的製品。

判斷時要看原料實質內容及適用規定,不宜只靠英文名稱或供應商提供的「不含過敏原」聲明。複方調味料、香料、蛋白質原料、乳化或加工配料,都應向原廠索取更完整的成分明細與來源資訊。若某成分屬於法規列明的例外或有特定判定條件,應再對照現行規定及主管機關問答。

送印前完成四項核對

第一,取得產品完整配方與所有複方原料的展開資料,確認每個成分的中文、英文名稱及來源相互對應。第二,請原廠或原料供應商提供過敏原資訊,並確認其涵蓋配方原料,而非只針對成品標籤作概括聲明。

第三,依台灣過敏原標示規定逐項比對,特別確認奶類、含麩質穀物、堅果、魚類等來源容易被複方名稱遮蔽的項目,以及亞硫酸鹽的終產品殘留門檻。第四,將確認結果與中文標籤、配方表、原廠包裝及檢驗資料一起覆核,確保實際販售版本的品名、內容物與醒語沒有彼此矛盾。

交叉污染或共用產線資訊也值得納入供應商管理,但「可能接觸」的預防性標示與法定過敏原標示是不同判斷。不要在沒有評估依據時,自行把所有「可能含有」警語當成法定要求,也不要因原廠未提供資料就直接推定產品不含該過敏原。

把過敏原檢查放進進口流程

建議業者在下單或出貨前就索取配方、複方原料明細與過敏原聲明,並在配方或供應商變更時重新檢查。若原廠文件無法清楚說明原料來源,先釐清或補齊證明,再定稿中文標示;不要等到包材印製或產品到港後才發現資訊不足。

盈宇可協助業者盤點食品配方與中文標示資料,並依產品內容確認應進一步釐清的法規項目。實際標示仍須依個別配方、原料規格及最新規定判斷。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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